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05號
KSDV,104,司促,2830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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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05號
債 權 人 鄭清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銘圳古佳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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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