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莊惠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惠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惠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釋明本件是否已對主債務人林育賢取得執行名義,且是
否已有部分受償,受償金額為何?
三、本件乃車輛融資貸款,則是否曾設定動產抵押,而債務人等
未清償時,是否已就該車取償?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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