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01號
KSDV,104,司促,2830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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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0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陳錦秀
債 務 人 莊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錦秀莊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錦秀莊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釋明本件對主債務人莊文全是否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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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