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294號
KSDV,104,司促,28294,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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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4號
債 權 人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
  新台幣玖拾伍萬元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㈢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柒拾捌萬元
  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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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