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4號
債 權 人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現應為陳振謙,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止),並提出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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