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288號
KSDV,104,司促,28288,201508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
債 權 人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債 務 人 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