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70號
KSDV,104,司促,28170,2015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郭晏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捌
  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