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49號
KSDV,104,司促,28149,2015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劉振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