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37號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債 務 人 翁招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招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翁招治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借據所載不符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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