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35號
KSDV,104,司促,2813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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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 務 人 翁招治
債 務 人 林享二
一、債務人翁招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翁招治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享
  二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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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