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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