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交簡字,89年度,395號
SYEM,89,營交簡,395,20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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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交簡字第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
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1、被告在警訊中之自白。
2、證人江坤銘郭子涵於警訊時之證言。
  3、酒精濃度測試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及    照片六幀附卷可稽。
  4、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只需客觀上有飲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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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