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80號
KSDV,104,司促,27780,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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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恒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鼎嘉

債 務 人 曾堯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肆仟壹佰肆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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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