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60號
KSDV,104,司促,27760,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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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6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碧雲
債 務 人 文育蒼
一、㈠債務人林碧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債務人林碧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碧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文育蒼給付之。
  ㈢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林碧雲負擔,如對債務人
  林碧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文育蒼給付之,
  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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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