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25號
KSDV,104,司促,2772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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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吳余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零捌佰肆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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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