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4號債 權 人 歡喜屋大廈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舒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孫秀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之年息為何?二、債務人史孫秀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