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483號
KSDV,104,司促,2748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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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潘銘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潘銘錫於民國090 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7716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4 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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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