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336號
KSDV,104,司促,27336,201508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宜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宜淨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3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宜淨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58898│     │04月13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宜淨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4年05 │
│  │258898│     │05月12日起 │      │月12日起至清償│
│  │元  │     │      │      │日止,按月依29│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