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宜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宜淨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3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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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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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方宜淨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58898│ │04月13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宜淨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4年05 │
│ │258898│ │05月12日起 │ │月12日起至清償│
│ │元 │ │ │ │日止,按月依29│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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