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280號
KSDV,104,司促,26280,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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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
債 權 人 邱錦玉即太平企業社
債 務 人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瑞霖

一、債務人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
  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瑞霖應為本件債務連帶給付
  ,惟並未釋明其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原因及提出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寄存聲請人陳
  報地址轄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就債務人陳瑞霖部份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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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