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025號
KSDV,104,司促,26025,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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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5號
債 權 人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鴻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車輛維修費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工作及結帳清單所載車主為鴻 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裁定命債 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對債務人劉鴻霖給請求之 依據,該裁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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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