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55號
KSDV,104,司促,25855,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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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55號
債 權 人 葉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博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至104 年7 月11 日間向其承租三台重機具,債務人未依約繳付租金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租 期為103 年7 月11日至103 年10月10日,且其未載明利息起 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 日內補正請求租金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該裁定 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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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