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39號
KSDV,104,司促,25739,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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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勇達
債 務 人 方金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17,878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陳勇達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方金
  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564,4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勇達自10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17,878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方金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573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金對、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517878│勇達   │3月01日起  │5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6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金對、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之10%│
│  │517878│勇達   │4 月02 日起 │5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2.83%之10%│
│  │   │     │06月1 日起 │10月01日止 │       │
│  │   │     ├──────┼──────┼───────┤
│  │   │     │至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之20%│
│  │   │     │10月02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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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