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39號
KSDV,104,司促,25739,201508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勇達方金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
  ,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
  息1.83%、2.83%,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陳勇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方金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