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505號
KSDV,104,司促,25505,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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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宏印張宏煒嚴興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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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