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債 權 人 鄭焜明
債 權 人 鄭林阿葉
債 務 人 戴慶杉
債 務 人 戴慶霖
債 務 人 黃秀鳳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 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 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 不符而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釋明其請 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裁定命 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 7 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