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348號
KSDV,104,司促,24348,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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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債 務 人 黃清南
債 務 人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代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南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利息請求之依據,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 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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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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