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095號
KSDV,104,司促,24095,201508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5號
債 權 人 吳凡恩
債 務 人 亞都汽車商行即葉金美
債 務 人 賴永清
債 務 人 陳維如
債 務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債務人亞都汽車商行即葉金美賴永清陳維如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於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擔
  連帶給付責任,惟此部分提出之證物名片所示係HOT 好車大
  聯盟,並非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經本件電話通知命其補
  正,迄今仍未補正到院,故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