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8號
KSDV,104,勞訴,8,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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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董百清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蔡佳燁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壽美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613,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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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