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38號
KSDV,104,勞執,3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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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葉新中
相 對 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興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給付薪資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至勞方( 即聲請人) 設於郵局之帳戶(0000000-0000000 )之內容,於新台幣貳仟貳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4 年7 月 7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 25,00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22,800元後,即未再給付,尚欠 2,200元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相 對人未付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 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 高雄市○○○○○○○○號0000000000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 卷可稽,堪予信實。又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全部 分期款之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則揆諸上開說明,聲 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未付之金額2,200 元,准予強制執行,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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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