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3號
KSDV,103,重訴,22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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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倪富國
      倪富源
      倪富春
      倪林真針
      倪育進
      倪育青
      倪育財
      倪育德
共   同 李淑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徐金磮
      徐雪玉
共   同 顏宏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怡珊律師
被   告 倪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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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