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1號
KSDV,103,重勞訴,1,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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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燕清
      陳燕山即義山工作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漢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金額為新台幣9,455,2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141,9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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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