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駱稑豐
上訴人與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597 號返
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081,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雅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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