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伯樺
簡良憲
簡健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簡正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01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