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79號
KSDV,103,訴,2279,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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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伯樺
      簡良憲
      簡健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簡正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01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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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