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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53號
KSDV,103,訴,2253,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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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順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225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71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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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