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72號
KSDV,103,勞訴,7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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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陳勝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猛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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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