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上 訴 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上 訴 人 雷隆程即馬上停停車場企業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被上訴人 楊婉如 陳琴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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