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87號
KSDM,104,聲,368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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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王建勝
具 保 人 王茗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茗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王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王茗洋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9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 ,嗣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3 月14日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022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及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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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