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423號
KSDM,104,聲,342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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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庭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7月、5月確定,並 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7月 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1月3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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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