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95號
PTDV,106,司促,7895,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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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鍾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一個月者,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逾
  期二個月者,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者,
  收取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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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