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4年度,1號
KSDM,104,智訴,1,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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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寓勝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郭寓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 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宜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以通常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三、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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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