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基勝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6
2 號、第5368號、第5822號、第5920號、第6417號、第6523號、
第6587號、第7184號、第81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龔基勝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貳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一、龔基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一 所示之財物得手;龔基勝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搶奪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趁附表二「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不及防備之際,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搶奪 附表二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財物得手;搶奪附表二編號4 之部分因黃○○緊抓該手提包不放而未能得手。嗣於民國10 4年1月25日17時30分許,經警在高雄市燕巢區○○科技大學 對面之空地查獲龔基勝駕駛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 貨車(附表一編號1),當場扣得龔基勝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犯行所用之鑰匙1 支。龔基勝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 務員發覺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犯行前,主動 向員警坦認該部分之犯行,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旗山分局、前鎮分局、新 興分局、左營分局、岡山分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基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 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
,均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基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即警一卷,第1頁至第 7頁;高市警旗分偵移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即警二卷,第 3頁至第7頁;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即警三 卷,第1頁至第2頁;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 即警五卷,第4頁至第8頁;高市警旗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即警六卷,第1頁至第4頁;高市警崗分偵字第000000 00000號卷,即警七卷,第6頁至第9 頁;高市警新分偵字第 00000000000號卷,即警九卷,第11頁至第18頁;104年度偵 字第326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頁至第6頁、第163 頁至第 170頁、第174頁至第17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39頁至 第240頁、第243頁至第245頁、第311頁至第320頁、第324頁 至第325頁;104年度偵字第5368號卷,即偵二卷,第25頁至 第27頁;104 年度偵字第5822號卷,即偵三卷,第24頁至第 37頁;104 年度偵字第7184號卷,即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 第29頁;本院卷第67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 稽,並有鑰匙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6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25條第1 項之搶奪罪;如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同法第325條第3 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其所犯19個竊盜罪、5個搶奪罪 、1 個搶奪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 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中「兒童及少年」核其性質應屬刑法概念概念上之「構 成要件要素」,是以須以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教唆 、幫助、利用、或共同犯罪之人或犯罪之對象係兒童及少 年為限,始得予以加重處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 7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295號、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 決同此見解)。經查,附表二編號6 之被害人酉○○係88 年3 月生,案發時雖係未滿18歲之少年,惟案發當天被告 係於夜間隨機飛車搶奪,在此情況下,被告主觀上是否認 識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不無可疑,復無積極證據足 證被告當時已經明知或可以預見被害人係未滿18歲之少年
,此部分自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難依上揭規定,加 重其刑,附此敘明。另被告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3 月 、3月、7月、4月、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確定;於100 年間,又因妨害公務、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233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35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2 年3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2年7 月10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其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5罪,均為累犯 ,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如附 表二編號4 之犯行,已著手搶奪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 其犯罪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 度減輕其刑。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 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犯行前,即於104年1 月30日在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內製作警詢筆錄時,主 動向該分局警員坦承此部分犯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有 該分局104年1月30日警詢筆錄2 份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 169頁、第171頁背面),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是該部分犯 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 加後減之(其中附表二編號4 之犯行,同有未遂及自首事 由,則遞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 率爾竊取附表一被害人之財物及趁人不及防備之際,又以 飛車搶奪之方式搶奪附表二被害人之財物,除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外,並造成附表二被害人受有驚嚇,嚴重危害社會 治安,惡性非輕,實難輕縱,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且所竊部分財物亦經被害人認領,犯罪所生損 害已稍有減輕,有附表三所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及搶奪財物之價 值、於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鑰匙1 支,係 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竊盜犯行所用,此據被告坦承在 卷(見偵一卷第24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
規定,於該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T型扳手1 支,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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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 方法 │被害人│竊得財物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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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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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月│高雄市○○區│以其所有之自備│宇○○│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7日10時│○○路○○寺│鑰匙打開電門竊│所有 │號小客車(價值5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許 │停車場 │取得手 │ │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 │ │鑰匙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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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3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己○○│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5日7時 │○○里○○路│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19時中│1號旁 │ │ │價值1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間某時許│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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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卯○○│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20時│○○路0號前 │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同月21│ │ │ │價值2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日0時50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分間某時│ │ │ │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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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未○○│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日1時許│○○一路000 │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巷00號前 │ │ │價值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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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癸○○│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22時│○○街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至8月1日│○路路口之停│ │ │價值8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時間某 │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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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丙○○│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21時│○○○路00號│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至8月1日│前(起訴書誤│ │ │價值3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時15分 │載為00號)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間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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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天○○│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21時│○○○路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8月1日│○街口 │ │ │價值1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時50分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間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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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8月│高雄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丑○○│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4日11時│○○○路000 │取,打開電門竊│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至15時許│號「○○○購│取得手 │ │價值4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間某時 │物中心」地下│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樓停車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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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8月│高雄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辰○○│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6日19時 │○○○路00號│取,打開電門竊│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10分至20│○○量販店停│取得手 │ │價值3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30分許│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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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年11 │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寅○○│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月30日6 │○○巷00弄口│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小貨車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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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亥○○│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6日8時 │○○○路、○│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至16時30│○街口 │ │ │價值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分許間某│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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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乙○○│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日9時至│○○街0號門 │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12時許間│口 │ │ │價值1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某時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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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年7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宙○○│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15時│○○○路789 │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許 │號○○○地下│ │ │價值5萬2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一樓停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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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午○○│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3日20時 │捷運○○路站│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普通重型機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0號出口人行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道停車格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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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辛○○│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4日9時許│○○路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路口停車格 │ │ │價值2萬至3萬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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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年8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戊○○│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4日19時 │○○東路捷運│電門竊取得手 │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30分許 │○○○○站1 │ │ │價值1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出口停車場│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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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1月│高雄市○○區│以自備鑰匙打開│巳○○│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0日6時 │○○路與○○│電門竊取得手 │所有 │號自小貨車(價值│,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許 │路○○國中旁│ │ │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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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年9月│高雄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甲○○│車牌號碼000-000 │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13時│○○路○○巷│取,打開電門竊│所管領│號普通重型機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30分許 │00之0號前 │取得手 │ │價值3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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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3年7月│臺南市○○區│見車上鑰匙未拔│壬○○│車牌號碼00-000號│龔基勝犯竊盜罪,累犯│
│ │26日15時│○○路000號 │取,打開電門竊│所管領│普通重型機車(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許 │旁巷內 │取得手 │ │值50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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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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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被害人│搶得財物 │主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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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7月21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戌○○│背包1個(內有現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0時50分許 │○○○路00號│牌號碼000-000 │ │金8千元、健保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前 │號普通重型機車│ │、身分證、行照、│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駕照、提款卡1張 │ │
│ │ │ │奪 │ │、存摺1 本、手機│ │
│ │ │ │ │ │1支、鑰匙、行動 │ │
│ │ │ │ │ │電源、耳機、充電│ │
│ │ │ │ │ │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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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7月17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地○○│包包1個(內有身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20時50分許 │○○街000號 │牌號碼000-000 │ │分證、現金3千餘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前 │號普通重型機車│ │元、手機1支、金 │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牌1面、相機1臺)│ │
│ │ │ │奪 │ │(價值共65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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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8月1日 │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申○○│背包1個(內有現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18時35分許 │○○○路與○│牌號碼000-000 │ │金1千元、健保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路口 │號普通重型機車│ │、提款卡2張、手 │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機1支)(價值共 │ │
│ │ │ │奪 │ │15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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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7月30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黃○○│背包1個未得手 │龔基勝犯搶奪未遂罪,│
│ │12時52分許 │○○路與○○│牌號碼000-000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路口 │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 │ │
│ │ │ │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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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7月30日│高雄市○○區│騎乘所竊得之車│丁○○│皮包1個(內有身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13時10分許 │○○路○○糖│牌號碼000-000 │ │分證、學生證、手│,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廠○○文化園│號普通重型機車│ │機2支、小錢包、 │ │
│ │ │區側門 │趁人不備徒手搶│ │現金900元) │ │
│ │ │ │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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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7月27日│屏東縣○○市│騎乘所竊得之車│酉○○│背包1個(內有 │龔基勝犯搶奪罪,累犯│
│ │22時10分許 │○○路000號 │牌號碼000- 000│ │2000元、行動電源│,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前 │號普通重型機車│ │、太陽眼鏡)(價│ │
│ │ │ │趁人不備徒手搶│ │值共3000元) │ │
│ │ │ │奪 │ │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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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證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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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一編號1 │①宇○○警詢(警一卷第8頁至第9頁) │
│ │ │②宇○○偵訊(偵一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0頁第13頁)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一卷第15頁) │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一卷第16頁) │
│ │ │⑥查獲現場照片2張(警一卷第17頁) │
│ │ │⑦扣押物照片1張(偵一卷第2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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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表一編號2 │①己○○警詢(警二卷第17頁至第23頁) │
│ │ │②己○○偵訊(偵二卷第25頁至第27頁)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二卷第33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二卷第39頁) │
│ │ │⑤相關照片1張(警二卷第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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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一編號3 │①卯○○警詢(警三卷第14頁至第15頁) │
│ │ │②卯○○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三卷第59頁)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警三卷第77頁至第78頁) │
│ │ │⑤現場照片2張(警三卷第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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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表一編號4 │①未○○警詢(偵一卷第55頁至第58頁) │
│ │ │②未○○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偵一卷第48頁至第49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59頁)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一卷第59頁) │
│ │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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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表一編號5 │①癸○○警詢(偵一卷第63頁至第64頁) │
│ │ │②癸○○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50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65頁)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一卷第66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67頁) │
│ │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6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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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表一編號6 │①丙○○警詢(偵一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②丙○○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51頁)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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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附表一編號7 │①天○○警詢(偵一卷第75頁至第77頁) │
│ │ │②天○○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52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78頁)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79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8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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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附表一編號8 │①丑○○警詢(偵一卷第82頁至第83頁) │
│ │ │②丑○○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46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84頁)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85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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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表一編號9 │①辰○○警詢(偵一卷第88頁至第89頁) │
│ │ │②辰○○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47頁) │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90頁)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91頁)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一卷第9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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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表一編號10 │①寅○○警詢(警三卷第32頁至第33頁) │
│ │ │②寅○○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三卷第73頁)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三卷第7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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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一編號11 │①亥○○警詢(警四卷第9頁至第10頁) │
│ │ │②亥○○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四卷第19頁) │
│ │ │④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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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一編號12 │①乙○○警詢(警四卷第14頁至第16頁) │
│ │ │②乙○○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四卷第20頁) │
│ │ │④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第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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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表一編號13 │①宙○○警詢(警五卷第14頁至第16頁;警七卷第4頁至第5頁)│
│ │ │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偵一卷第186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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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表一編號14 │①午○○警詢(警五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②午○○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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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表一編號15 │①辛○○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②林○玲警詢(警五卷第19頁至第20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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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表一編號16 │①戊○○警詢(警五卷第21頁至第22頁) │
│ │ │②戊○○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五卷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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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附表一編號17 │①巳○○警詢(偵一卷第268頁至第269頁) │
│ │ │②巳○○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270頁) │
│ │ │④現場照片(偵一卷第271頁)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一卷第273頁) │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274頁 │
│ │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275頁) │
│ │ │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04年5月7日高市警旗分偵字 │
│ │ │ 0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函附之「0318-WY號自小貨車尋獲案」│
│ │ │ 現場勘察報告及DNA鑑定書各1份(本院卷第20頁至第24頁) │
│ │ │⑨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表1份(本院卷25頁 │
│ │ │ 至第26頁) │
│ │ │⑩查獲現場照片18張(本院卷第27頁至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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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表一編號18 │①甲○○警詢(警八卷第10頁至第12頁) │
│ │ │②甲○○偵訊(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警八卷第13頁至第14頁) │
│ │ │④相關照片3張(警八卷第15頁) │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八卷第20頁) │
│ │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八卷第22頁)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八卷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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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表一編號19 │①壬○○警詢(偵一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
│ │ │②壬○○偵訊(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偵一卷第294頁)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一卷第295頁) │
│ │ │⑤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第3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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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表二編號1 │①戌○○警詢(偵一卷第94頁) │
│ │ │②戌○○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新興分局中山所戌○○遭搶奪案調閱錄影監視鏡頭畫面彙整表│
│ │ │ (偵一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
│ │ │④相關照片2張(警三卷第85頁) │
│ │ │⑤0721搶奪案涉嫌人車監視器時序表及放大照片(偵一卷第112 │
│ │ │ 頁至第117頁;警三卷第81頁至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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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附表二編號2 │①地○○警詢(偵一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
│ │ │②地○○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現場照片2張 (警四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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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附表二編號3 │①申○○警詢(警四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 │②申○○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第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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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附表二編號4 │①黃○○警詢(偵一卷第177頁至第178頁;警五卷第12頁至第13│
│ │ │ 頁) │
│ │ │②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偵一卷第185頁、1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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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附表二編號5 │①丁○○警詢(警七卷第2頁至第3頁) │
│ │ │②丁○○偵訊(偵三卷第24頁至第37頁)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1張(偵一卷第208頁至第213頁) │
│ │ │④現場照片2張(警七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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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表二編號6 │①鄭○緯警詢(偵一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
│ │ │②鄭○緯偵訊(偵八卷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 │
│ │ │③鄭○緯之母賴○辰之警詢(偵一卷第292頁至第293頁)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相關照片共8張(偵一卷第301頁至第 │
│ │ │ 30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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