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智附民字,104年度,8號
KSDM,104,審智附民,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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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
被   告 曾全暘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智易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又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為論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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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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