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828號
KSDM,104,審易,828,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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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軒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陳呂億
      江崴霖
      陳圳煇
      黃允騰
      廖俊凱
      朱毓融
      曾芳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2號
、103 年度偵字第92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418 號),本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佑軒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拾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崴霖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拾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各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並接受法治與認知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佑軒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94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 度上易字第628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執 行完畢;江崴霖(原名江俊儀)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2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2 年7 月4 日執行完畢。林佑軒竟與何嘉章(由本院另 行審結)自102 年8 月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集團,再邀集江崴霖、陳呂 億、陳圳煇黃允騰(原名黃耀民)、廖俊凱朱毓融、曾 芳亭等人基於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加入該集團,於102 年8 月間至10月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5000 元承租高雄市 ○○區○○○路000 號13樓之3 房屋,作為供該詐欺集團成 員學習詐欺方法之使用,以每月58000 元承租高雄市○○區 ○○○路000 號21樓之1 房屋作為機房,另以每月28000 元 承租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19樓,以每月26000 元承租高雄市○○○路000 號6 樓等處房屋作為員工宿舍, 並分別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提供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於機房等處 使用,何嘉章管理主持第1 線詐欺機房及假冒大陸地區電信 局中心客服人員;林佑軒則擔任詐欺機房幹部人員,負責詐 欺機房周遭巡視有無可疑狀況、機房人員膳食、後勤採買補 給、載送成員上下班等工作;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 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7 人則假冒大陸電信局中 心客服人員,負責接聽詐欺電話等工作;另由不詳真實姓名 年籍、綽號「阿蜂」之成年男子及其他成年男女組成之第2 、3 線(即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成員)詐欺機房人員,負 責接聽詐欺電話及其他實際領款等工作,而先由集團成員架 設二類詐欺機房系統後,由系統商以設定之大陸地區各省市 話號碼,以電腦群發方式發話至大陸地區,當大陸地區民眾 接聽電話後,以語音電話方式向接聽電話之大陸地區民眾佯 稱因電信異常,電話可轉接予客服人員,待該大陸地區民眾 依指示操作後,即由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 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人假冒為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 之不特定成員接聽電話,謊稱因使用狀況異常,需將電話轉 予當地公安部門人員,再將電話即會轉由上開第2 、3 線( 即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不特定成員接聽並進行後續詐欺 動作,同時由何嘉章等人所屬第1 線詐欺機房成員利用上址 機房內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以Skype 通訊軟體(顯 示名稱:「一飛沖天」,username:gm555888),與「阿蜂 」等人所屬第2 、3 線機房(顯示名稱:「尚高級水果行」 、「鴻運當頭」、「網頁」,username:nice168s21、nice 168s23、nice168s28)之人聯繫,將受騙民眾電話、身分證 資料,以聊天訊息方式傳送,由該集團第2 、3 線接續詐欺 受騙民眾,而以此方式著手詐欺附表一之大陸地區民眾之犯 行(無證據證明該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遂),共計38次。嗣 經警方於102 年12月12日,分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21樓之1 、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3B、高雄市前鎮 區○○○路000 號14樓、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6 樓 、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1.證人陳玉燕(警卷第410 至413 頁)、蘇裕能(警卷第438 至440 頁)、侯冠宇(警卷第428 至430 頁)之證述。 2.HN帳號00000000查詢資料(警卷第356 頁)、網頁登錄網路 00000000資料(警卷第367 頁)、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 料(警卷第380 頁)、一飛沖天登錄網路資料(HN帳號0000 0000)(警卷第367 頁)。
3.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 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 第341 至345 頁)、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租賃契約 書(警卷第368 頁)、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2 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81 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 所: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3B,警卷第123 至125 頁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21樓之1 ,警卷 第50、52至55頁) 。
5.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SKYPE 紀錄(警卷第14至21頁)。 6.高雄市○○區○○○路000 號電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6張 (警卷第22至26頁)。
7.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嘉緯(警卷第335 至340 頁,偵二卷第57 、58頁)、楊偉杰(警卷第351 至355 頁,偵二卷第60頁) 、林鴻銘(警卷第362 至366 頁)、彭啓晟(警卷第376 至 379 頁)、郭子揚(警卷第389 至394 頁,偵二卷第68頁) (以上5 人被訴幫助詐欺部分,均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證述。
8.被告林佑軒江崴霖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之自白(院二卷第26、45頁)。三、論罪
1.查被告為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後,中華民國刑法業經 修正,其修正全文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0 000000000 號公布,於103 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之罰金」,並增列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列下情形之一 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 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修正後之刑法既另定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加重要件,且刑度亦有修正,自應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之比較。經比較被告行為時及裁判 時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之刑度為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就修 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刑度為重,而無更有利於行為人 ,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2.核被告林佑軒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各38罪)。被告林佑軒江崴霖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 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等人著手於詐欺犯行而未遂,其犯罪情 節較既遂犯尚屬輕微,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 被告林佑軒江崴霖所犯部分有前開累犯加重及未遂減輕之 事由,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被告林佑軒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 芳亭間與同案被告何嘉章、「阿蜂」及其他第2 、3 線之詐 欺機房人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林佑軒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 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所犯上開38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
1.爰審酌被告均值青壯,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取財,企 圖以投機方式,利用他人對於電信系統之陌生及司法機關之 畏懼,從中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除可能造成被害人財物損 失外,更影響人與人之信賴關係,自有不當,而被告林佑軒江崴霖前均曾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竟仍為本件詐欺犯 行,實難認被告林佑軒江崴霖已能從前次犯行之偵審程序 中學得教訓,而以被告所組詐欺集團分工縝密,設施完備, 顯非被告等人一時基於貪念所組成,故本件雖係未遂犯,仍 應施以一定之制裁,以避免被告再犯,另考量被告犯後均坦 承犯行,暨各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院卷第28、45頁 )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所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前開詐 欺取財未遂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2 年12月11、12日,犯罪 手法相同等情狀,分別定執行刑如主文,另就得易科罰金之



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另查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均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而本件被告被查獲至今已有1 年半以上,被 告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曾芳亭均未再罹刑章 ,足認本案查獲之過程已稍使被告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心生警惕,日後當不至於再妄想 以此不勞而獲之方式取財,而審酌短期自由刑本有其流弊, 以上開被告之年齡,日後均有賦歸社會之必要,為避免對被 告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執行 上開宣告刑致其日後不利更生而衍生其他社會問題,認上開 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必要,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另命被告 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各向國 庫支付10萬元並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2 場次,併依刑法第93 條第1 項第2 款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3.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或同案被告何嘉章所有 ,而係於本件詐騙機房營運時所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及共同被告責任共同之原則,對各被告宣告沒 收,並併執行之。至於被告林佑軒處查扣之現金107400元, 因無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或於本案有何關聯(參警卷第13、 187 頁),爰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五、至同案被告何嘉章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同案被告鄭 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啓晟郭子揚被訴部分,已由本 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使用者名稱│顯示名稱│聊天訊息 │
├──┼────────┼─────┼────┼───────┤
│ 1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
│ 2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46分 │ │ │ │
├──┼────────┼─────┼────┼───────┤
│ 3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9分 │ │ │ │
├──┼────────┼─────┼────┼───────┤
│ 4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煇│
│ │27分 │ │ │ │
├──┼────────┼─────┼────┼───────┤
│ 5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
│ 6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54分 │ │ │ │
├──┼────────┼─────┼────┼───────┤
│ 7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 │ │ │ │
├──┼────────┼─────┼────┼───────┤
│ 8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時14分 │ │ │ │
├──┼────────┼─────┼────┼───────┤
│ 9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52分 │ │ │ │
├──┼────────┼─────┼────┼───────┤
│ 10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1分 │ │ │ │




├──┼────────┼─────┼────┼───────┤
│ 11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2分 │ │ │ │
├──┼────────┼─────┼────┼───────┤
│ 12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3分 │ │ │ │
├──┼────────┼─────┼────┼───────┤
│ 13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39分 │ │ │ │
├──┼────────┼─────┼────┼───────┤
│ 14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
│ 15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5分 │ │ │ │
├──┼────────┼─────┼────┼───────┤
│ 16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7分 │ │ │ │
├──┼────────┼─────┼────┼───────┤
│ 17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9分 │ │ │ │
├──┼────────┼─────┼────┼───────┤
│ 18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45分 │ │ │ │
├──┼────────┼─────┼────┼───────┤
│ 19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27分 │ │ │ │
├──┼────────┼─────┼────┼───────┤
│ 20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27分 │ │ │ │
├──┼────────┼─────┼────┼───────┤
│ 21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10分 │ │ │ │
├──┼────────┼─────┼────┼───────┤
│ 22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水│
│ │時41分 │ │ │ │
├──┼────────┼─────┼────┼───────┤
│ 23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19分 │ │ │ │
├──┼────────┼─────┼────┼───────┤




│ 24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22分 │ │ │ │
├──┼────────┼─────┼────┼───────┤
│ 25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27分 │ │ │ │
├──┼────────┼─────┼────┼───────┤
│ 26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33分 │ │ │ │
├──┼────────┼─────┼────┼───────┤
│ 27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37分 │ │ │ │
├──┼────────┼─────┼────┼───────┤
│ 28 │102年12月12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59分 │ │ │ │
├──┼────────┼─────┼────┼───────┤
│ 29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5分 │ │ │ │
├──┼────────┼─────┼────┼───────┤
│ 30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7分 │ │ │ │
├──┼────────┼─────┼────┼───────┤
│ 31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1分 │ │ │ │
├──┼────────┼─────┼────┼───────┤
│ 32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51分 │ │ │ │
├──┼────────┼─────┼────┼───────┤
│ 33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
│ 34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55分 │ │ │ │
├──┼────────┼─────┼────┼───────┤
│ 35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分 │ │ │ │
├──┼────────┼─────┼────┼───────┤
│ 36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2分 │ │ │ │
├──┼────────┼─────┼────┼───────┤
│ 37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章│




│ │時23分 │ │ │ │
├──┼────────┼─────┼────┼───────┤
│ 38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2分 │ │ │ │
└──┴────────┴─────┴────┴───────┘
附表二(扣案物品)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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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內電話機 │8台 │何嘉章
├──┼─────────┼─────┼───┤
│ 2 │HP列表機 │1台 │何嘉章
├──┼─────────┼─────┼───┤
│ 3 │監錄系統螢幕 │1台 │何嘉章
├──┼─────────┼─────┼───┤
│ 4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
│ 5 │白板 │1個 │何嘉章
├──┼─────────┼─────┼───┤
│ 6 │HUB集線器 │1個 │何嘉章
├──┼─────────┼─────┼───┤
│ 7 │電話語音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8 │教戰守則 │30張 │何嘉章
├──┼─────────┼─────┼───┤
│ 9 │大陸地區區域號碼 │7張 │何嘉章
├──┼─────────┼─────┼───┤
│ 10 │被害人姓名資料 │2張 │黃允騰
├──┼─────────┼─────┼───┤
│ 11 │手寫教戰守則 │1張 │江崴霖
├──┼─────────┼─────┼───┤
│ 12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江崴霖
├──┼─────────┼─────┼───┤
│ 13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陳呂億
├──┼─────────┼─────┼───┤
│ 14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3張 │何嘉章
├──┼─────────┼─────┼───┤
│ 15 │教戰守則 │8張 │何嘉章
├──┼─────────┼─────┼───┤
│ 16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7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8 │NOKIA 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20 │三星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1 │蘋果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2 │4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23 │感應器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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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監視系統 │1台 │何嘉章
│ │(含主機、鏡頭、遙│ │ │
│ │控器) │ │ │
├──┼─────────┼─────┼───┤
│ 25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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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數據機 │1台 │何嘉章
├──┼─────────┼─────┼───┤
│ 27 │WIFI定向天線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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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隨身碟內WORD檔列份│6張 │何嘉章
│ │文件(檔名三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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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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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1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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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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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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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8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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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2張 │何嘉章
│ │款憑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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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帳冊 │1本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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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陳明慧帳號名片 │1張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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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龍泉運水人桶裝飲用│2張 │何嘉章
│ │水訂購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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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WIFI定向發射器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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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VDSL無線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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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行動電話3G無線AP │1個 │何嘉章
│ │(門禁保全警報器含│ │ │
│ │SIM卡0000000000, │ │ │
│ │外勞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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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