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135號
KSDM,104,審交附民,13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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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燕玉

訴訟代理人 林育達
被   告 朱木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75號,
後改分為:104 年度交簡字第48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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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