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67號
KSDM,104,交附民,67,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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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美蘭
被   告 李奇諺
      謝何美蘭即振昌液化煤氣行
上列被告李奇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1號
),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謝何美蘭即振昌液化煤氣
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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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