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 告 陳偉仁即今大行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被 告 林進合 高仲浩 傅麒嘉(原名傅契昌) 陳秀珠 黃暐庭 蔡文通 林慶龍 黃淑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告林進合、高仲浩、傅麒嘉、陳秀珠、黃暐庭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70 號、104 年度簡字第2197、30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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