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16號
KSDM,102,附民,416,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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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陳偉仁即今大行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林進合
      高仲浩
      傅麒嘉(原名傅契昌)
      陳秀珠
      黃暐庭
      蔡文通
      林慶龍
      黃淑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進合高仲浩傅麒嘉陳秀珠黃暐庭偽造
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70 號、104 年度簡字第2197、30
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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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