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1號
KSDM,101,矚訴,1,20150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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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花冠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杜英達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張瑛姬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吳建勛律師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邱豐銘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吳銘圳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葉雅強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樓基中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楊家源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旭淵
選任辯護人 廖修三律師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陳美霞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劉家銘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被   告 方煥銘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洪崑厚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趙嘉雍
被   告 陳意淳
上二位共同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廖君庸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游以德
上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前列樓基中游以德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張國慶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義雄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林世欽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潘永源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炯謀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黃呈祿律師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下
  午4時宣判。爰本案尚有追加起訴案件未審結,而該追加起
  訴之事實,與本案基礎事實相同,是認該追加起訴案件審結
  前,本案尚不宜宣判。復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且罪證繁雜,
  若以再開辯論方式,通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再次到庭行
  審判程序,程序耗費甚大,是為訴訟經濟,並考量追加起訴
  案件訴訟進度,特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11月16
  日下午4時,於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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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