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花冠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杜英達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 告 張瑛姬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吳建勛律師 劉炯意律師被 告 邱豐銘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吳永茂律師被 告 吳銘圳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趙家光律師被 告 葉雅強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黃俊嘉律師被 告 樓基中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被 告 楊家源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被 告 王旭淵選任辯護人 廖修三律師 史乃文律師被 告 陳美霞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被 告 劉家銘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被 告 方煥銘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歐陽珮律師被 告 洪崑厚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鄭淑子律師被 告 趙嘉雍被 告 陳意淳上二位共同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被 告 廖君庸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李元德律師被 告 游以德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前列樓基中、游以德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被 告 張國慶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被 告 鄭義雄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羅裕欽律師被 告 林世欽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被 告 潘永源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陳炯謀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黃呈祿律師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下 午4時宣判。爰本案尚有追加起訴案件未審結,而該追加起 訴之事實,與本案基礎事實相同,是認該追加起訴案件審結 前,本案尚不宜宣判。復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且罪證繁雜, 若以再開辯論方式,通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再次到庭行 審判程序,程序耗費甚大,是為訴訟經濟,並考量追加起訴 案件訴訟進度,特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11月16 日下午4時,於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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