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曾一峰
被 上訴 人 潘進茂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年底某日,徒步至上訴 人住處即屏東縣牡丹鄉○○村○○路00○0 號「旭海小學堂 」前,以如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 詞公然侮辱及誹謗上訴人,嚴重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致上訴 人精神飽受痛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28 6 萬元,以資慰藉。又被上訴人所犯公然侮辱罪刑,業經本 院以103 年度原上易字第2 號判處拘役10天確定(下稱系爭 刑案)。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6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上訴人係於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惟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其 中僅編號5 、18、24、25等言詞,經系爭刑案判決被上訴人 有罪確定,其餘言詞均未經系爭刑案判決,故上訴人就其餘 言詞,不得主張。又本件係因被上訴人之堂妹即上訴人之妻 潘儀芳任由雜樹、雜草及颱風吹散之花木佔據其住處後方供 大眾通行之巷道,阻礙部落居民之通行及破壞環境美觀,並 在其住處前、後裝設監視錄影器,攝影角度朝向他人屋前及 他人活動範圍,造成族人心裡不舒服,復誣指被上訴人砍除 其住處花木及砍斷狗尾巴,被上訴人身為兄長及族裡長輩, 始出言責備潘儀芳之行為不當,且被上訴人之言詞均屬部落 一般之口頭禪,並未減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無不法侵害 上訴人之名譽可言。又被上訴人前往質問,一時情緒過激, 事出有因,亦非無故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情節尤屬輕微,上 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86 萬元,顯屬過高,應以2 至3 萬元方為相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上 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 萬元,及自103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上 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起初就其敗訴部分中之7 萬元本息提 起上訴,嗣擴張上訴金額為17萬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求 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7萬元,及自103 年1 月7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
【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 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被 上訴人上訴;及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266 萬元本息部分(28 6 萬元-20萬元=266 萬元),未據上訴人上訴,均已確定 。】
四、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8 條第1 項第3 款,雖應表明於 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 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然,即就同法於第二審 程序未設與第470 條第1 項同樣之規定,亦可推知。故當事 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 不服,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其他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者 ,應認其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已擴張,不得謂其他部分之上訴 業已逾期,予以駁回。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66號判例著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起初雖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7 萬元本息提起 上訴,惟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金額為17萬元本 息,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上訴人擴張上訴金額為17萬元本息 ,自屬合法,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擴張之10萬元本息部分, 已敗訴確定,上訴不合法云云,顯不足採,合先敘明。五、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雖係於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經審理系 爭刑案之刑事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係獨立之民事訴訟 ,上訴人自得不變更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補充或更正事實 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被上訴人辯稱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 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其中僅編號5 、18、24、25等言 詞,經系爭刑案判決被上訴人有罪確定,其餘言詞均未經系 爭刑案判決,故上訴人就其餘言詞,不得主張云云,亦顯不 足採。
六、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堪予採信:
被上訴人有對上訴人說如附表所示編號5 、18、24、25等言 詞,經系爭刑案判決被上訴人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確 定。並有系爭刑案判決附卷可稽。
七、兩造爭執之事項為:被上訴人有無對上訴人講附表所示之30 句言詞?若有,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若干?經查: ㈠署名udoomed999之人於101 年11月6 日利用網際網路設備, 以「屏東縣牡丹鄉旭海村佳慶商店主人潘進茂公然侮辱名言 集」為題,撰寫如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 示之文字,並將被上訴人在上開地點之影像,一併上傳至yo utube 網站之事實,有網路畫面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 卷第91、92頁),足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所說如附表 「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其發生之時 間應係於101 年11月6 日以前,上訴人主張係發生於101 年 年底,不足採取。
㈡上訴人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曾提出之隨身碟1 支(下稱系爭隨 身碟),錄有兩造及上訴人之妻潘儀芳爭執時講話之內容,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勘驗後,其完整之譯文如下:
「甲男(即被上訴人下同):人家小朋友都有講出來了。人 家雅惠在教會都講了。
A女(潘儀芳,下同):雅惠(音同),來。
甲男:你要說雅惠來,你不要嚇那些小朋友。
B女:我沒有講。
A女:我沒有嚇啦。
甲男:你沒有嚇,他們連買東西都怕你。你這樣搞啊? A女:為什麼?你們為什麼?
B女:我沒有講啊。我沒有講啊。
A女:為什麼你阿哥(聽不懂)?你不要亂講好不好? 甲男:什麼不要亂講?小朋友買東西都還要看你臉色喔? A女:有嗎?有這樣嗎?你不要…(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 好不好?
甲男:有啊。這是你教的,你…(聽不懂)是這樣教的嗎? A女:我沒有教,你不要那個好不好?
甲男:小孩子買東西都還要看你臉色才可以買。 A女:我沒有講,我是說早上的時候不要,先不要買可樂,我沒 有說不要買。
甲男:這好幾(聽不懂)囉。你監視器拔掉我跟你說。 乙男(即上訴人,下同):你太激動囉。
甲男:你把監視器拔掉。
乙男:你太激動囉。
甲男:我要激動沒有錯啊。
乙男:你沒有權利這樣做喔。
甲男:我有權利這樣做,怎麼沒權利這樣做?
乙男:你沒有權利這樣做。
甲男:你頭殼壞去啦(臺語)。
A女:阿哥你不要這樣。
乙男:我頭殼壞去(臺語)了嗎?
A女:你不要聽人家亂講話你就(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 聽不清楚)我們好不好?
甲男:亂講話?你為什麼老是找人家的麻煩?什麼潑人家水泥, 你們是警察嗎?你是偵查員嗎?
A女:我哪有說潑人家水泥啦。
甲男:你們說我丟狗毛,你們有很清清楚楚的。 乙男:誰說的?誰說的?
A女:哪有?阿哥你不要亂講啦。
甲男:叫阿片(音同)過來,叫阿片過來對對。 乙男:誰說的?誰說的?
甲男:錄音器都是你們的。
乙男:不可以隨便誣賴。
甲男:阿片講的。阿片講的。
乙男:不可以隨便誣賴。
甲男:我沒有隨便亂講。
乙男:不可以隨便誣賴。
甲男:就是你給我搞鬼。
A女:阿哥你不要亂講。
甲男:亂搞,亂搞。
乙男:我搞鬼,我亂搞。
A女:不要弄成這樣啦,阿哥根本就沒有這樣。 甲男:你們監視器馬上給我拆掉。你們沒有資格監視我們的地方 。
乙男:我哪裡亂搞。
A女:我們沒有監視你,你看畫面看有沒有(因甲男聲音太大聽 不清楚)。
甲男:亂七八糟你啊。
乙男:不用不用。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他們真的很晚才回來,他們不曉得。) A女:不曉得啊,可是你看這種的,阿哥這樣那麼生氣。 甲男:你們監視器都有清清楚楚的阿,阿片講的啊,監視器不是 你的嗎?還有誰有監視器?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剛才他們就是說監視器都很清楚錄到的。
)
甲男:大家都知道你有監視器,還有誰有第二家你講啊? A女:可是問題人家沒有說誰啊,我們只是說要看那個人是誰。 甲男:你只適合教狗啦,不適合教老人啦,也不適合教小朋友啦 。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好啦,就這樣啦。)
乙男:太激動了喔。
甲男:亂七八糟。
(有其他男子在旁說:他說有在整理那個垃圾啦,好幾天不在家 啦。)
甲男:就是不想出來啦。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對啊。)
甲男:你叫阿片來,叫阿片來,你敢嗎?先叫,先叫,把錄到的 片子拿出來放。
A女:我們只是說要看那個人是誰,我們沒有說阿片。 甲男:拿出來看啦。
A女:而且你們2、3天沒有在家。
甲男:拿出來看啦,不要講屁話啦。
A女:(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講。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好啦,好啦,慢慢講啦。) 乙男:我們都講屁話。
A女:阿哥我們是自己人,我們都沒有什麼(因甲男聲音太大聽 不清楚),啊你。
甲男:神經病啊你。
A女:我們怎麼會這樣,你不要這樣。
甲男:亂七八糟的,你們開這個店,亂七八糟的。 乙男:亂七八糟,真的嗎?亂七八糟神經病。
甲男:本來就亂七八糟的啊?
乙男:真的嗎?
甲男:真的啊,在這邊抽菸、在這邊喝酒,不是亂七八糟的嗎? 乙男:真的嗎?抽菸喝酒。
甲男:亂搞亂搞。
乙男:還有嗎?繼續講。太激動了喔。
A女:阿哥你不要那麼激動,我們根本沒有這樣,我們好好的做 。
甲男:你有病啊你,有被害妄想症。
乙男:有病喔,有被害妄想症。
A女:我們沒有這樣好不好。我們10幾年這樣,苦苦這樣做。 甲男:人家都是在講,人家都說每次經過都還要怕你們的監視器 。
A女:(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這樣啊。
甲男:這樣單純的地方,你們把這個造成這樣。 A女:我們沒有說不要去你們那邊買東西內。
甲男:小朋友都講了嘛,我跟你講,你不叫什麼志工了。圖利公 費,不是志工啦。
乙男:圖利,你說我們圖利。
(其他女子在旁說:一碼歸一碼啦;其他男子在旁說:不要講那 麼遠啦。)
乙男:說我們神經病,說我們亂搞。
甲男:亂七八糟。
(其他女子在旁說:他們2、3天不在家。)
甲男:錄影帶拿過來。叫你們阿片出來,你敢嗎? 乙男:你叫我拿我就拿喔。
甲男:拿出來放啊,看看有沒有我啊。
乙男:你太激動了。
A女:我沒有說你阿,阿哥。
甲男:屁啦。
A女:我3天不在。我們怎麼可能會說你嘛?
(現場音量漸漸變小,有音樂聲)
A女:怎麼講成這樣。
(錄音結束,共4分9秒)」
有屏東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608 號影印卷附卷可稽(見該 卷第65至68頁)。故兩造及上訴人之妻潘儀芳爭執時講話之 內容,應以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為依據。
㈢依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與上訴人主張之言詞互相核對結果 ,部分文字稍有出路如附表所示,故判斷被上訴人所說之言 詞是否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應以附表「系爭隨身碟譯文」 欄所載之言詞為準。查:
1.被上訴人所說如附表編號1 至4 、6 、13至15、17、27、28 、30所示之言詞,參照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觀之,該言詞 係對潘儀芳所說,並非對上訴人。
2.被上訴人所說如附表編號7 至12、16、19至23、26、29所示 之言詞,雖亦併對上訴人所為,惟參照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 文觀之,係被上訴人就其聽聞被誣指砍花木及砍斷狗尾巴之 事質問上訴人及其妻潘儀芳,及對上訴人及潘儀芳經營餐廳 、裝設監視器表示不以為然及不當,所為之言詞,其言詞雖 較一般話語激烈,但尚無達到貶損上訴人人格,侵害其名譽 之地步。
3.被上訴人所說如附表編號5 、18、24、25所示之言詞,參照 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觀之,亦係併對上訴人所為,該等言
詞,一般人聽後多會感到難堪,確有貶損上訴人人格,故意 侵害其名譽之情事。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 有對上訴人說如附表編號5 、18、24、25所示之言詞,確有 貶損上訴人人格,故意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已如前述, 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致其精神受有痛苦,請 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有理由。
㈤再按非財產上損害(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上訴人為台北醫學大學畢業,之前從事醫師工作,月收入約 10至15萬元,現與其妻潘儀芳經營小學堂,月收入約4 至15 萬元,並兼職診療之工作,收入不定,一次兼職診療約2 萬 5000元至3 萬間左右,其歷年所得及財產如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見本院證物袋)。被上訴人為省立 屏東高級農業職校及海軍陸戰隊專修班畢業,自海軍陸戰隊 副連長退伍、曾任旭海部落人文調查員、牡丹鄉傳統領域調 查員,現於斯卡羅牡丹灣文史工作室有營利所得,及於牡丹 鄉公所有授課收入,其歷年所得及財產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見本院證物袋),經兩造各自陳明在 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可稽,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兩造有親戚關係(上訴人之妻潘儀芳於系 爭刑案偵查中證稱被上訴人與其係堂兄妹,有共同之祖父母 ),被上訴人曾當庭表示願向上訴人道歉(本院卷第40頁) 等情,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3 萬元 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不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不得再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17萬元本息,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兩造其餘攻防方法,與爭點無涉,亦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 無一一審究之必要。又上訴人另稱其妻即原審共同原告潘儀 芳亦有上訴云云,惟查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於原審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1 元本息,經判決駁回後,並未提起上訴,此觀本 件上訴狀僅上訴人簽名,其內容亦僅上訴人表示不服原判決 ,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並未表示不服原判決自明,上訴人所 述既於不合法,又無權於本院為其妻即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 請求。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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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上訴人主張)│系爭隨身碟譯文 │
├──┼───────────────────┼──────────────────┤
│ 1 │你嚇小朋友,你嚇他們 │你不要嚇那些小朋友 │
├──┼───────────────────┼──────────────────┤
│ 2 │小朋友買東西都害怕你/妳臉色喔 │他們連買東西都怕你 │
│ │ │小朋友買東西都還要看你臉色喔? │
├──┼───────────────────┼──────────────────┤
│ 3 │這是你教的 │這是你教的 │
├──┼───────────────────┼──────────────────┤
│ 4 │你再這樣亂搞! │你這樣搞啊? │
├──┼───────────────────┼──────────────────┤
│ 5 │你頭殼歹去啊 │你頭殼壞去啦(臺語)。 │
├──┼───────────────────┼──────────────────┤
│ 6 │什麼是偷人家水泥? │什麼潑人家水泥 │
├──┼───────────────────┼──────────────────┤
│ 7 │你說我丟狗毛 │你們說我丟狗毛 │
├──┼───────────────────┼──────────────────┤
│ 8 │就是你喜歡搞鬼 │就是你給我搞鬼 │
├──┼───────────────────┼──────────────────┤
│ 9 │亂搞亂搞 │亂搞。亂搞 │
├──┼───────────────────┼──────────────────┤
│10 │你們沒有資格監視我們的地方 │你們沒有資格監視我們的地方 │
├──┼───────────────────┼──────────────────┤
│11 │亂七八糟你 │亂七八糟你啊 │
├──┼───────────────────┼──────────────────┤
│12 │你們監視器說我清清楚楚的啊! │你們監視器都有清清楚楚的啊! │
├──┼───────────────────┼──────────────────┤
│13 │你只適合教狗啦 │你適合教狗啦 │
├──┼───────────────────┼──────────────────┤
│14 │你不適合教老人啦 │不適合教老人啦 │
├──┼───────────────────┼──────────────────┤
│15 │妳不適合教小朋友啦 │也不適合教小朋友啦 │
├──┼───────────────────┼──────────────────┤
│16 │亂七八糟 │亂七八糟 │
├──┼───────────────────┼──────────────────┤
│17 │不要講屁話啦 │不要講屁話啦 │
├──┼───────────────────┼──────────────────┤
│18 │神經病也你 │神經病啊你 │
├──┼───────────────────┼──────────────────┤
│19 │亂七八糟的你們開這個店 │亂七八糟的。你們開這個店 │
├──┼───────────────────┼──────────────────┤
│20 │亂七八糟你 │亂七八糟的 │
├──┼───────────────────┼──────────────────┤
│21 │本來就亂七八糟的啊 │本來就亂七八糟的啊 │
├──┼───────────────────┼──────────────────┤
│22 │真的啊,在這邊抽菸在這邊喝酒不是亂七八│真的啊,在這邊抽菸在這邊喝酒 │
│ │糟的嗎 │不是亂七八糟的嗎 │
├──┼───────────────────┼──────────────────┤
│23 │亂搞亂搞 │亂搞亂搞 │
├──┼───────────────────┼──────────────────┤
│24 │你有病啊你 │你有病啊你 │
├──┼───────────────────┼──────────────────┤
│25 │你有被害妄想症 │有被害妄想症 │
├──┼───────────────────┼──────────────────┤
│26 │老人家都在講,每次經過都怕你們的監視器│人家都是在講,人家都說每次經過都還要│
│ │ │怕你們的監視器 │
├──┼───────────────────┼──────────────────┤
│27 │這叫什麼志工嘛? │你不叫什麼志工了 │
├──┼───────────────────┼──────────────────┤
│28 │圖利公費,什麼志工嘛 │圖利公費,不是志工啦 │
├──┼───────────────────┼──────────────────┤
│29 │亂七八糟 │亂七八糟 │
├──┼───────────────────┼──────────────────┤
│30 │你這個屁阿 │屁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