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3年度,18號
KSHV,103,勞上,18,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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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許維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88,0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4
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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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