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77號
KSHM,104,聲,977,201508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郝喬瓏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公務、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年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1/1頁


參考資料